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从税前列支。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相应增加工资,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随着经济发展和情况的变化,经市政府批准,可以调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比例。
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逐步由按标准工资和连续工龄计发,改为按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计发。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部分补贴三部分组成。
社会性养老金按照职工退休时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根据缴费年限按一定比例计发。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新的计发办法实施以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规定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基本养老金高于原规定标准的,其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过原规定标准的20%。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不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
为了保证退休人员生活水平,要逐步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制度。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根据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的比例,对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同时,由市劳动部门规定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为使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由标准工资向工资总额过渡,对一九九三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适当调整,对一九九三年度以前离退休人员适当增加生活补贴。
四、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养老保险基金是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的重要基金,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基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劳动、财政、审计和工会等部门的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在银行开设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本着节约原则,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养老保险工作的经费,其提取标准由市劳动部门制订,同级财政审核,市政府批准。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劳动部门负责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制订和组织实施,掌握收支总量的平衡并对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收缴、支付、积累、保值增殖工作,并按月向劳动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要编制基金和管理服务费的收支预算、决算,经市劳动部门同意,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由市政府批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