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1993年5月1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加快改革开放,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加速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和天津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要由目前单一层次的养老保险,逐步改革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基本养老保险,作为国家为职工退休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保障制度,适用于全市城镇各类企业全体劳动者,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国家法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存储一定数额的补充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收入情况自愿参加。
允许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挂钩。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自一九九三年一月起,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以及上述单位中城镇户口的各种临时工,均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高于全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统一按上一年本企业工资总额的18%为企业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城镇户口的各种临时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商投资企业仍按津政发(1992)52号文件规定的比例为中方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18%用于基本养老保险,12%用于其他养老费用和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