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人武系统大力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决定
(1993年5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发布)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充分发挥各级人武部门、广大民兵和预备役在建设经济强省中的作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决定在全省人武系统大力开展以劳养武活动。
一、提高对以劳养武活动的认识
以劳养武是劳武结合光荣传统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是组织发动人武部门和广大民兵经济建设服务的重大举措,是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有效途径。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根本是发展经济,为社会创造财富,减轻政府和群众的负担,增强人武工作后劲,加强国防后方的建设。各级政府和人武部门,要站在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以劳养武活动的重大意义,作为搞好经济建设和人武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要以党的十四大、全国八届人大和军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针,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抢抓机遇,真抓实干,推动以劳养武活动深入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军事和社会效益。要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滚动发展的原则,引导以劳养武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以优质求生存,以高效求发展,逐步扩大以劳养武活动的普及面和辐射面,使之成为我省发展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实行扶持以劳养武企业发展的政策
以劳养武企业是由各级人武部门主办,从业人员以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复退军人为主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人武工作,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根据其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和分配形式,以劳养武企业可属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为鼓励以劳养武企业的发展,现有的以劳养武企业可参照执行军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对新办以劳养武企业,可以给予相当于福利企业的政策优惠。
兴办以劳养武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计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立项,优先办理手续,及时核发营业执照。贫困地区兴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注册资金一时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的,允许其他法人担保,限期补足。新上项目资金确有困难的,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经济计划和财政部门对以劳养武企业也应优先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