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批准来本市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及未满16周岁子女的户口可随其迁京落户。
六、接收单位要优先解决留学回国人员的住房问题。单位解决有困难的,可以用市政府提供房源,用人单位购买或支付房租的方式解决。鼓励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商品住宅,有关部门优先按优惠价提供房源。
七、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自办、合办科技企业或股份制企业的,优先予以审批。
八、留学回国人员(含即将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进行赶超世界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开发新技术、生产高科技产品的,优先予以立项或择优提供科技活动资助经费,优先提供科技开发和生产开发基金贷款。
九、留学人员在外期间,可以个人或在外注册公司的名义在本市投资,也可以用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和资金在市属各类企业投资入股。
十、留学人员在外期间成功地向国际市场推销了本市产品,可参照国际惯例给予相应的酬金;为本市引进项目,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可从一年所获税后纯利中提取1%至5%的酬金。
十一、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留学回国人员,将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留学回国人员在本市期间,向国际市场推销本市产品或引进国际先进项目的,可参照第十条的办法给予酬金;在本市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投产后,可从一年所获税后纯利中提取1%至5%的酬金。
十二、欢迎在外留学人员来本市进行讲学、科技交流等短期、不定期的服务。凡被邀请的留学人员,在京服务期间付给工资或酬金,待遇从优。
十三、已获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申请来本市永久定居的,其自用安家物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准予免税进口;申请来本市长期工作的,在带进自用物品方面,根据聘用单位性质,分别享受外国常驻机构外方常驻人员或外国专家的同等待遇。
十四、留学人员在京工作、服务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境内居民外汇调剂价购买外汇,通过银行汇出或凭中国银行签发的出境许可证携带出境。
十五、留学回国人员申请因私出境,实行来去自由的原则,有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