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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的工作方案

  4.完善市残疾人活动中心功能,各区县、街道、乡(镇)和残疾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地开辟残疾人活动站(室)。各公共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要对残疾人开放,并通过开辟专门区域、举办专场、开展专项活动等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方便。
  (六)社会环境
  弘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振奋自强不息的精神,培养团结、友爱、互助的风尚,创造有利于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舆论环境。
  1.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单位,要通过各种形式和渠道,颂扬扶残助残的美德,反映残疾人顽强拼搏的事迹,宣传残疾人事业。一九九二年成立市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拓宽宣传渠道;一九九三年年底前,各区县可因地制宜建立相应的协调、指导组或报道组,形成我市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网络。
  2.做好一年一度的“全国助残日”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每年突出一个主题,使活动既具有一定规模和声势,又取得一定实效。
  3.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继续抓好“红领巾助残”活动的开展,把这一活动逐步普及到全市每一个中、小学校,使其成为一项具有深远影响的育人工程。
  4.各级残联应培养和树立一批具有影响和感召力的残疾人优秀代表人物和自强模范典型,密切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群众团体做好推荐评选和表彰宣传等工作;定期召开助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自强模范表彰大会,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增进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七)法制建设
  “八五”计划期间,要通过法制建设,使我市广大公民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办事;使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逐步形成,依法管理、依法发展。
  1.各级司法、残联等部门,要将《残疾人保障法》列入我市“二五”普法规划,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城乡有线广播、各种会议及法制宣传队伍和园地广泛宣传,组织学习,使广大公民包括残疾人知法、守法、用法。
  2.采取切实措施,使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认真遵守和执行。组织成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班子,结合我市实际,统筹规划我市残疾人事业法规建设,主持制订《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各项行政法规及有关规章。
  各区县也应结合本区县实际,制订给予残疾人优惠和特别扶助的具体规定。一九九五年年底前,全市各街道、乡(镇)要在自己的权限内制订为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的具体措施,成熟一项出台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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