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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通知
(1992年10月24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2]15号)要求,我省对一九八九年至一九九一年期间省政府发布暨省政府批准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省政府研究确定,废止一九九0年六月十五日发布的《河北省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省政府第53号令)和一九九0年十二月一日发布的《河北省铁矿山发展基金和出省资源费管理办法》([1990]冀冶矿字690号)两个行政规章,请立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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