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从企事业单位选派担任科技副市长、副县(市)长、副乡(镇)长的科技人员,由当地职改部门组织申报,经相应评委会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十四)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分流到技术经济实体工作的,可以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单位自主聘任。
(三十五)对在生产第一线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以考核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和工作实绩为主,不强调论文和成果奖,按有关规定免试外语。
(三十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获得国家级科技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的科技人员,按贡献大小,退休费增加本人标准工资的5-15%。
五、增加投入,积极为科技进步创造条件
(三十七)省级科技三项费用,要以高于省级正常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增加。地、市、县要把科技三项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一般应不低于财政支出的1%,并逐年增加。
省计经委、财政厅、科委要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建设所需资金。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实验室成果的中试工作。
(三十八)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逐年增加科技信贷投入,人民银行要加强协调平衡和监督考核。省财政每年从新增科技三项费用和专项资金中划拨一定数额的经费,用于科技贷款贴息。
(三十九)企业要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技术开发基金,一般企业1%,技术先进型企业2%,高新技术企业3%。对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任务重、经济效益好、有消化能力的企业,经批准还可增提。
(四十)各级要从支农资金中调剂出部分经费,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用于农业科技开发和推广。
(四十一)采用发行债券、股票等形式,开拓民间集资渠道,大力争取国外贷款和赠款,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资支持研究开发,其赠款免征所得税。
(四十二)对科技人员在改革开放中因某些法律、政策界线不清发生的问题或某些失误,要采取慎重的态度,妥善处理。处理不当的,要坚决纠正。办理涉及专业技术、知识产权的案件,要注意征求科技主管部门的意见。对破坏科研工作,侵害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打击迫害、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科技人员的,要依法追究。组织、人事、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知识分子工作。新闻媒介要为受压制、受诬陷、受迫害的科技人员申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