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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规定

  (十五)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县级农业部门要把大部分科技人员分流出来兴办技术经济服务实体。乡、村两级也要健全服务机构。长期在乡级服务组织工作的农民技术员,可聘为合同制职工。大力支持兴办各种形式的民办技术经济服务组织,使之发展成为农村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重要服务力量。各类服务机构和组织,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增强社会化服务功能。
  (十六)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民办集体技术经济服务组织兴办的技术经济实体,创办初期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年。
  (十七)改革科研计划管理。省科技三项费用的60%用于支持基础性研究、科技攻关和重大的软科学研究;40%拨改贷,运用市场机制,择优支持开发性项目。
  设立省自然科学基金。省财政每年划拨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省科技三项费用每年划拨5%左右的经费,择优资助基础性研究项目。
  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采用市场竞争机制。公开征集关键技术难题,面向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承担单位,通过技术合同组织实施。
  省科委利用省科技三项费用拨改贷部分建立河北省科技投资公司。
  拨改贷经费由省财政厅按计划专项划拨,收回的本息划入省科委开户银行,由省科技投资公司管理使用。
  省计经委组织编制省重点工业性试验计划,开发的新产品享受省级新产品的优惠政策。
  (十八)省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基金,以拨改贷形式由省财政厅按计划专项划拨,收回的本息划入省政府生产办开户银行,由省企业投资公司管理使用。
  (十九)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建立河北省技术贸易信托公司,作为全省常设技术市场,各地、市、县也要发展多种形式的技术贸易经营机构,形成网络。开展技术转让、技术中介、咨询服务、信托代理、难题招标、成果拍卖、新产品展销等业务。技术市场成交的重大项目,可择优分别列入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和生产建设计划,给予资金支持。
  完善技术市场的法律实施和监督系统,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调解争议,仲裁纠纷。
  (二十)鼓励全民、集体、个体中介组织和个人参与技术交易活动,中介费议价商定。新建全民、集体所有制的中介组织,两年内免征所得税。技术中介单位可从中介费中提取25-40%奖给促成成交者;技术买方可从项目实施后年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奖励购买技术的有功人员;使用本单位成果,可从项目实施后年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奖励研究开发有功人员,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科技人员推销自己职务内的专利技术和成果,可提取中介费。企业开展“四技”活动,年技术性收入在6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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