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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规定

  (十)大中型企业和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应自办或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企业联办研究所、技术开发中心、中试基地、工程中心等科技开发机构,集中精干科技力量,提供研究开发手段、资金和物资保障。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可独立核算或单独核算;在确保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对外服务。具备条件的企业科技开发机构,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批准,享受省独立科研机构的政策待遇;经省政府生产办公室批准,享受企业技术开发中心的优惠政策。
  (十一)强化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科技开发和管理体系,企业应赋予总工程师相应的工作决策、人员使用、经费支配等方面的权力。
  (十二)企业内部科技任务可实行技术承包,按合同兑现报酬。企业有权决定按承包项目投产后一年所创税后利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酬金,在成本中列支,不计入奖金总额。技术承包收入应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按合同实施期分解到所属月份计征。
  (十三)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支持创建科技先导型企业,企业自愿申报,达到科技先导型企业条件的,可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固定资产折旧增提2个百分点,技术开发基金增提1-2个百分点。
  企业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工艺、技术、装备的项目,能单独核算的,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根据新增效益,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
  省政府生产办会同省计经委、科委、标准计量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鼓励开发产品、推荐生产产品和更新淘汰产品目录及主要行业能源消耗限制指标,每年发布一次。对研制开发鼓励产品、生产推荐产品的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列入计划,给予支持。
  (十四)计划、经济、科技等部门联合,统筹安排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消化吸收和创新项目,引进与消化吸收同时论证,同时立项,负责消化吸收的主要人员同时参与考察培训和安装调试。项目投产后,年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下的部分,3年内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计征;消化创新产品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省政府生产办会同省计经委、科委、经贸委制定重大引进技术和关键设备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计划,组织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联合进行消化创新和推广应用,并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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