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的规定
(1992年12月5日)
为了进一步解放科技生产力,加速科技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深化改革,推动科技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
(一)鼓励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单位选派等方式,到企业工作或承包、领办、创办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技机构,到农村进行技术承包服务。去留发生争议时,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仲裁。
经批准流动的科技人员,实行新的工资待遇的,保留档案工资,按政策应予调资时,记入档案;在分得新住房前缓交原单位住房;辞去公职的可由原单位发给6个月的工资补贴,人事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停薪留职的,可缓交保险福利金,缓交期不超过一年。
(二)允许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服务,收入归己,使用单位设备、材料的,按规定收费。由企事业单位组织科技人员从事对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四技”)所创收入,占用工作时间的,由单位确定科技人员提取酬金的比例;占用业余时间的,科技人员可按收入的80%以上提取酬金。科技人员上述收入,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应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按每年12个月平均后计征。
(三)鼓励离退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到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从事“四技”活动,报酬由双方商定,可以自办、联办、承包技术经济实体或技术开发机构、技术中介组织,允许担任法人代表,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出国。照发离退休费,继续享受离退休的有关待遇。
(四)进一步放活科研机构,转变运行机制。在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基础性研究、科技攻关、高技术研究、主要公益性研究的同时,把大多数科研机构推向市场,实行分流,直接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转化为科工(农)贸技术经济实体,或以技术入股等方式同企业联营。从1995年1月1日起,对技术开发性质的科研机构,除已离退休及现在册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仍由财政支出外,其他支出均由单位创收解决。财政所拨事业费进入省级或地市级科技发展基金,由同级科委择优装备重点科研院所。
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主管部门除批准任免院所长、监督实施承包合同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外,科研机构享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确立其独立经营地位。自负盈亏的科研机构,事业编制自定,人员放开:拨付事业费不足半数的,可放开现在册人数的20%,自费进入。人事部门根据上述原则,放开审批增人计划,简化进人手续。科研机构兴办的技术经济实体,企业编制放开推行全员聘任制。除国家有规定者外,科研机构有权拒绝接收不适合、不需要的人员。科研单位有权决定工资、奖金发放形式和办法。具备条件的科研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浮动系数优于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