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土地批租工作要进一步贯彻市委、市府领导的讲话精神,继续简政放权,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充分调动区、县的积极性;同时加强市的调控职能,加强宏观指导,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
1、继续向区、县明责放权,具体内容是:
(1)浦东新区和6个郊县(南汇、松江、金山、青浦、奉贤、崇明)的批租工作,从确定出让地块,受让人、出让金额直至签订出让合同和发放土地使用证均由新区和县政府自行办理。
(2)浦东新区和6个郊县批租土地的出让金,除其中的5%缴中央财政部分应按月及时缴市财政之外,全部留有关区、县财政,用于批租土地的动拆迁、市政配套和区、县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市政府除对全市性大市政和全市性公用事业源的建设外,区、县范围内的市政配套工程,均由区、县自行负责。
(3)中心城10个区和近郊3个区(宝山、嘉定、闵行)土地批租的程序和审批权限,仍按1992年办法执行。土地批租出让金的分成比例为区留85%,市得15%。
13个区内的市属单位土地批租工作,原则上由市操作,如区和市双方协调一致,该地块的批租工作也可以由区办理。市属单位批租土地的出让金分成比例仍为市得30%,单位得70%。
出让地块中如既含有旧区改造又含市属和市属以上单位,出让金分成比例可以用地面积分别计算。
2、为加强业务指导和宏观调控,对各区、县的土地批租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制定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各区、县应按季向市批租办报送批租计划,待全市平衡后,以指导性计划下达执行,从而便于控制总量,有利于引导市场。
(2)合理确定批租地块。各区、县进行土地批租须结合旧区改造;外商从事内销商品房开发经营,原则上限于旧区改造范围,并待具体规划制订公布后实施;市属企业进行土地批租范围限于因“三废”污染环境、产业结构调整和其它应规划要求等原因,需搬迁而腾出的土地。批租地块的用地性质,中心区以商业、旅馆、住宅和办公楼为主;近郊3区和郊县以工业用地为主,可以兼有一些旅游和其他用地。
(3)批租方式上以招标为主,当前兼有招标和协议批租,招标地块应占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坚持“投标一块,才能协议二块”的原则。
(4)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各区、县不宜在无市政配套条件的地块进行土地批租;对在建和已建的安置房屋,应严格按照有关配套建设的规定,配好各类公建设施,如全部配套一时有困难的,应明确规定限时配齐配足,如果水、电、煤(煤饼供用)不能保证的,一律不得安置拆迁户。各区、县应将基地及其安置房屋市政配套落实情况定期上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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