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直管公产“小洋楼”管理的通知
(1993年1月18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小洋楼”,是历史留下来的风貌建筑,属于宝贵的文化遗产。为加强对直管公产“小洋楼”(包括代管产,下同)的管理,防止倒卖和擅自转租转让,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对属于直管公产、有历史保留价值的整幢“小洋楼”,禁止出售和转让。
二、现使用直管公产“小洋楼”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其房屋使用权。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换使用权的,必须报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换使用权的,市房管部门有权收回房屋和解除原契约、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