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需要的方式。
第六条 监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程序: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各专门委员长会认为市人民政府有应当认定行政执法错案而未认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失当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向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监督意见书》,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告办理结果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长会主任会议对有关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重大问题,认为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提出的质询案,按照《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问题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局面报告,必要时,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议;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视察、检查、调查或者评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资料,回答问题,并在要求的时间内对在视察、检查、调查、评议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认为有行政执法错案可能的案件,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交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告结果;
(七)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追究责任的情况,应当在每起案件办结之日起十日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方面的规章,应当在一个月内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包庇纵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或者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工作敷衍塞责,久拖不办的;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对行政执法错案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按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如下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