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监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办法
(1997年12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实施对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监督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重要日常监督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职权,并负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监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办结的应当认定为行政执法错案而未予认定的;
(二)市人民政府认定为行政执法错案,但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未予追究或者追究失当的;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组织视察、代表评议、执法检查、特定问题调查等工作中,认为有行政执法错案可能的;
(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行政执法错案可能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诉、控告的有行政执法错案可能的;
(六)因行政执法错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而没有赔偿的,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应当追偿未追偿的。
第五条 监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方式:
(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报告;
(二)听取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执法错案的专题报告;
(三)调阅有关行政执法错案案卷;
(四)提出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质询案;
(五)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有关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问题进行调查;
(六)视察、调查、检查或者评议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七)向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监督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