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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4、事业单位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予以取消,现行奖金超过四个月的部分可以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三、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离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即参照在职人员套改办法计算增加离休费。
  (二)离休前有职务、离休后再明确为高一级职别的离休人员,按再明确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离休前无职务、离休后再明确职务的,按再明确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离休后再明确享受厅级、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分别按副厅级、副处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三)离休前无职务的离休人员,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工作的,分别比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四、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退休前有职务的退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的90%的,可参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办法,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二)退休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按二十七年以下、二十八至三十七年、三十八年以上三个工作年限段,分别按相应在职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比照上述退休前有职务人员计发退休费的办法增加退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三)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工人,按100%计发退休费;其他退休工人参照同工作年限在职工人套改办法,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工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四)上述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五、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退职前有职务的退职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70%增加退职生活费。增加退职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退职前无职务的退职人员,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下的,按22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工作年限二十一年以上的,按2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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