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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6、工作人员工资档次变动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7、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职务的,按原在军队时的职务套改。
  转业后安排较低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任职年限可将军队原任较高职务的年限与现任较低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在军队未担任军事、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九八五年工改后在地方安排的行政职务低于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等级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的,可按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与地方同级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任职年限从军队正式评定技术等级通知的时间开始计算。
  8、凡国家承认学历统考统招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学习期间未计算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中,根据其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9、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高定一档职务(等级)工资。
  10、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工资可高套一档;对个别贡献特别大的,可高套二档。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执行。
  上述人员同时符合第9、10条高套职务(等级)工资的,只按其中一条执行。
  (二)津贴的实施
  1、津贴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国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津贴按占工资构成一定比例实行总额控制。其中:全额拨款单位占30%;差额拨款单位占40%;自收自支单位可比差额拨款单位高一些,一般掌握在50%以下;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工资管理制度。
  津贴总额的计算方法:
  工资固定部分的总额分比工资固定部分占工资构成百分比
  2、实施津贴的原则是:
  (1)各单位的津贴项目和名称,要根据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来确定。
  (2)津贴档次,要根据工作任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划分。
  (3)津贴标准,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来设置,并严格控制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不得突破。
  (4)津贴的发放,要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计发,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
  (5)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方法由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津贴的指导性意见具体制定。单位制定有困难的,可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6)各单位的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方法等均由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3、在国家指导性意见未下发前,考核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可根据上述实施津贴的原则制定出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批;考核制度不太健全或单位人数较少一时拿不出具体实施办法的,暂按各人的情况套改兑现工资,待国家指导性意见下发后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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