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联合下发的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25日)废止广东省商品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1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
物价局、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省建设银行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国家、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在我省境内领有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房屋。
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省属开发公司和中央、部队在省内经营的开发公司由省管理,或由省委托当地管理。其余按地域隶属关系由市、县管理。
第三条 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格。由建委、物价部门按照商品房预算成本加规定的利润和销售税金核定基准价格。开发公司销售时根据市场、地段、楼层和朝向等情况自行定价。其实际销售价格超过基准价格的部分,按照省政府的规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缴交房地产增值费。
第四条 商品房基准价格的审批程序开发公司应在基础工程结束后,按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合同认定的商品房的预算成本和利润、税金等资料申报基准价格,经建设银行审核后报主管建委、物价局核定。
第五条 商品房的基准价格,以预算成本为基础,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成本1.地价或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规划勘测设计及前期工程费:依据规划、勘测、设计合同及实际发生的前期工程费计算;
3.开发小区内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依据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施工图预算计算;
4.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费:依据施工图预算计算;
5.投资利息:以1~4项为基数,根据当地建设银行提供的本地区商品房建设占用贷款平均周期和平均利息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