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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省建委《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省建委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市房[1993]60号 1993年7月5日)


昆明市内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现将省建委《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商品房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含四区八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全市从一九九三年七月十日起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制度。从即日起,凡是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不论企业性质,其开发土地的区域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等),都必须在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原来已开始预售的,必须按规定补办手续,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继续预售。否则,一律停止预售。
  三、此项工作由市房地产交易所具体受理审核,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签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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