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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实施意见

  十、建立市场年检制度和市场统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每季度进行一次市场统计,每年对管辖的市场进行年检一次。年检的办法是:
  (一)发给市场开办单位《年检报告书》。
  (二)市场开办单位填写《年检报告书》一式3—4份,于当年12月10日前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月份交易情况填写预计数)。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专人到市场进行审查,市场股(科、处)长批准签字。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年检报告书》中“交易情况”按各类市场分类综合,填写市场统计表,与《年检报告书》一并上报国家、省、市工商局。
  十一、建立市场登记管理档案。市场开办、补办、变更、注销申请书经审批登记后,上报国家、省市工商局各一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每一个核准登记的市场建立档案。把市场开办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市场运行报告和《年检报告书》、市场统计及各种报表存档,并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
  十二、及时查处违反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行为。
  (一)在申请开办市场过程中,造假证明假文件,开办市场可行性报告不真实反映情况的,退回材料,限期更正,并依据《两个办法》的规定对申请开办市场的单位处以罚款。
  (二)需要补办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市场,在通知发出后的规定期限内不来补办手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再发一次书面通知,仍到期不来补办的,按《两个办法》的规定,视为自行开办的市场,予以取缔和罚款。
  (三)在补办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过程中,制造假证明、假文件或隐瞒市场运行真实情况的,退回材料,限期更正,并依据《两个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在期限内不更正或继续造假和隐瞒的,视为非法开办市场,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
  (四)市场迁移、合并、改变登记项目等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参照违反市场开办、补办登记的行为处理。
  十三、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中使用的《市场登记证》由国家工商局统一印制,字号统一编码。省工商局按国家工商局分配的字号编码再分配备市工商局。其他各类文书表格按国家工商局和省工商局出具的样式,分别由省、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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