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场补办开办审批登记的时间和程序。
(一)补办的范围
《两个办法》实施以前施工和开办的市场必须补办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手续。
(二)补办的时间。
1、城乡集贸市场,包括多个单位和个人参加经营的商场,于今年年底前补办。
2、集中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于1994年3月底前补办。
3、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于1994年6月底前补办。
(三)补办的程序。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管辖的权限,发出《补办市场登记通知书》,通知市场主办单位补办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2、补办市场开办审批需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市场开办后运行情况的报告;
准予开办市场的有关文件资料;
联办协议书(联办市场提供)。
3、市场主办单位填写《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一式3—4份。
4、受理,发给《市场开办受理通知书》。
5、初审、审核和审批。主管市场的局长审批,做出同意开办或不同意开办的决定。
6、登记注册,发布公告。
五、市场迁移、合并和改变市场登记证中所列项目的,市场开办单位应提前30日到原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和填写《市场变更申请登记表》办理变更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程序,给予办理注销原市场登记证,核发新市场登记证手续。
六、市场撤销,市场开办单位应在撤销前30日内到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和填写《市场注销登记表》一式3—4份,办理市场注销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收缴原市场登记证,并发给原开办单位《市场核准注销通知书》。
七、市场开办审批、登记注册、补办、变更、注销登记中使用的表格,登记证及各种文书可收取工本费。
八、市场开办单位在办理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以后,要成立管理服务机构,对市场运行和商品流通加强组织管理,包括建立公平交易制度,维护和维修市场设施,提供市场交易服务,做好防火、防盗、卫生、治安工作。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办的市场,由主办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管理,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办的市场,由管辖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办理了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的市场要依据
《两个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要加强市场管理机构的建设和市场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了解各类市场的运行规律,熟悉和掌握市场管理的各项业务。对已经实施监督管理的大中型市场,要成立管理机构或派专人进驻,对还没有实施管理的市场,要尽快实现管理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