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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实施意见

  (五)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登记所管辖的市场,但必须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未经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越权办理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都不准批准或自行开办市场。
  三、市场开办审批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市场主办单位到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开办市场申请。申请时,必须填写《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一式3—4份(市级以上填3份,县级以下填4份,下同)。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城建规划部门同意开办市场的文件;
  县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或与土地使用拥有者签订的租用土地协议书;
  开办市场可行性报告;
  联办协议书(联办市场提交)。
  (二)受理。
  由市场股(科、处)受理市场开办申请和提交的文件材料。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发给《市场开办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
  1、初审。市场股(科、处)指定专人审查市场开办申请和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并在《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的“审查情况”栏内按用语规范填写所列内容,并签写符合开办条件或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意见。
  2、审核。市场股(科、处)长对受理和初审进行复审,并在栏内填写审核意见。
  3、审批。市场股(科、处)把已经审核的《市场开办申请登记表》和提交的文件材料送达主管局长审批,由主管局长做出准予开办或不准予开办的决定。
  4、通知。准予开办的市场,发给《市场申请开办核准通知书》。市场开办单位凭通知书筹办市场。不符合有关规定和不具备开办条件的市场,发给《不准予开办市场通知书》。
  从受理到发出通知书,前后不超过30天。
  5、登记注册。准予开办的市场竣工后,市场开办单位凭工程验收质量合格报告办理市场登记注册手续。经市场股(科、处)审核后,发给《市场登记证》,然后组织市场开业经营,并发布市场开业公告。
  未办理《市场登记证》的市场不准开业经营。
  6、申请开办市场被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否定的,申请市场开办单位可以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开办申请复议。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有误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纠正并通知管辖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程序办理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7、开办市场的单位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服务机构,要在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企业法人独办或联办市场,除办理市场登记注册外,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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