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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实施意见

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实施意见
(粤工商[1993]第25号 1993年9月7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实施意见》。
  一、市场登记的范围。
  (一)城乡集贸市场。包括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消费品综合市场、中药材市场和各类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工业品综合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文化用品市场、旧货市场和各类工业品专业批发市场;多个单位或个人参加经营的商场。
  (二)多个单位或个人参加经营,有固定场所和管理服务机构,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生产资料市场,包括生产资料综合市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工业原料市场、木材市场和各类生产资料专业市场、批发市场。
  (三)形成集中交易的生产要素市场,包括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产权市场和其它集中交易生产要素市场。
  二、市场登记的管辖。
  开办市场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登记,分级管理。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部队、学校组织开办或与外商、私营企业或个人联办市场,由市场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
  (二)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组织开办市场,由市场开办单位隶属关系同级的县或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即县(区)级机关、团体和县与县以下机构所属企事业单位开办市场,由所在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市级机关、团体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开办市场(包括本省各市在市辖区域内开办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省级机关、团体(包括中央驻省单位和外省驻省单位)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开办市场,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批登记。
  (三)联办市场。由与主办方隶属关系同级的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市场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办市场,由其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开办市场,由直接管辖直属分局的省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开办审批和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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