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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桑蚕茧生产和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凡被确认为收茧的单位,应将农民生产的、符合质量要求的茧全部收上。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收烘经营蚕茧。
  蚕茧的购销办法,由原来自治区丝绸公司“统一收购、统一调拨、统一结算”改为干茧合同购销。自治区丝绸公司根据缫丝厂用茧量和各县(市)产茧情况提出用茧方案,由自治区纺织厅审查并下达指导性收购计划,按收购计划与各县(市)收烘单位和缫丝厂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收购的蚕茧,应包括春茧、夏茧和秋茧,合同签订后各方要共同遵守。自治区丝绸公司与永福、河池、玉林、宾阳等县(市)组建的联营公司,经营本县(市)的蚕茧,实行利益共沾,风险共担,可继续试点,不断总结经验。今后,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为农业服务的各类组织,发展产销“一条龙”服务,切实解决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
  为使收购合同兑现,解决区内缫丝厂的生产用茧,有利于协调我区农、工、贸的整体利益,以县(市)为单位,在没有完成合同收购任务之前蚕茧不得外调,完成合同后可以自销。如调出区外,必须报自治区纺织工业厅,并由该厅免费开具“准运证”。
  三、关于蚕茧购销价格及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关于鲜茧收购价格的规定。鲜茧收购价格和干茧调拨价的具体价格,由自治区物价局下达。合同外的干茧价格,购销双方应本着薄利多销的原则协商定价。
  干茧销售价的中间费用是:代收手续费为7%,基层集运费每50公斤鲜茧4元(不发生集运的不能计此项费用),每50公斤鲜茧烘烤费为30元,烘率为38.5%,代烘综合费为7%。
  蚕改费按鲜茧收购价的3%费率进入成本,由县(市)收购蚕茧的有关部门按上述规定直接向用茧单位提取。此项费用,由县(市)人民政府掌握,其中60%留当地,40%上交自治区丝绸公司,再由自治区丝绸公司将一半交自治区农业厅。所提蚕改费都要用于育苗、种桑、技术培训、宣传推广种桑养蚕新技术、发放不在编制的蚕业技术人员的工资,不得挪用。
  建灶费按每50公斤鲜茧提取6元进入成本,由县(市)收烘单位直接向用茧单位提取。其中,70%上缴自治区丝绸公司统一安排建灶,30%留各收烘单位用于茧灶技术改造和茧灶维修。
  管理费按干茧调拨价的1%计,由自治区丝绸公司按兑现购销合同数直接向缫丝厂收取,用于茧丝行业的管理。
  各级收烘经营部门,要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关心群众利益,在收购中,不得压级压价,提级提价,违反规定的由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关于新(扩)建缫丝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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