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及
对计划外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销售限价的通知
(1993年5月12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我市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以及对其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国发(1993)13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并对计划外农业生产资料的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销售限价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生产和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计划规定安排生产,组织供应,计划内的农业生产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定价。不准将计划内农业生产资料转计划外高价出售。
要根据市场情况,相应做好计划外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和供应;实行最高限价的,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其他品种由企业自主定价。
二、各有关部门要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电力的供应。有关部门对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和经营企业采取的优惠措施不得取消,所需资金应优先安排,其贷款利率应给予适当优惠。
三、对计划外农业生产资料的主要品种实行最高限价。本着保护农民利益,兼顾企业效益和考虑市场供求的精神,计划外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水平按照保本微利,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确定。我市实行计划外最高销售限价的主要品种是:国家管理价格的大化肥企业生产的尿素和地方进口尿素,宽幅农膜和普通地膜、农业用0#柴油及1605、3911、甲胺磷三种农药。国家管理价格的大化肥企业生产的计划外化肥最高出厂限价由国家物价局制定。我市计划外农业生产资料主要品种的最高销售限价,由市物价局制定(具体限价品种和价格详见附表)。未列入实行计划外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销售限价的品种,其价格仍随行就市。
四、我市计划外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销售限价一经发布,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经营计划外限价农业生产资料,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均不得突破我市规定的计划外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销售限价。现行价格水平高于最高销售限价的,要降至限价以内,低于最高销售限价的,应维持现行价格水平不作变动。由于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确需调整最高销售限价的,需报市物价局核批并通知实施。
五、由于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等涨价因素的影响,使农业生产资料生产成本上升,而最高限价又不能及时调整,生产企业因执行计划外农业生产资料最高限价发生的亏损,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减免税或给予补贴等办法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