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陕水计财字[1993]第161号 1993年8月18日)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的须要,发挥水文系的专业优势,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是指各级水文部门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确保完成上级下过的指令性任务,做好公益性服务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开展的其他专业有偿服务。
第三条 各级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的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免费服务。
第四条 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外资企业、外商)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和创收活动提供各种服务时,实行有偿服务原则。
第五条 水文部开展专业有偿服务,必须有组织的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活动,坚持自愿服务原则,不得强制收费。
第六条 水文部门开展水文专业有偿服务的收入是对提供服务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合理补偿,被服务单位应当缴纳有偿服务费。
第七条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附件《陕西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对未列入《陕西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扣除成本后的收入,应主要用于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具体分配和使用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执行财政制度,加强收费收入管理,建立健全财政制度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监督检查上报各项财政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资金使用效果。
第十一条 各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收入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二条 水文部门实行专业有偿服务要加强调查研究,针对各行业对水文、水资源专业服务的需求,努力做好水文专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