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31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31日)废止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的决定
(1993年9月24)
一、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村民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并授于一定职权。”
三、增加一条为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居住在本村的各级人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按一定的户数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的数额,1000户以上的村,不得少于35人;
1000户以下的村,不得少于25人。村民代表名额分配应当照顾自然村分布状况。村民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因故撤换或补选村民代表,需经原推选单位全体村民过半数通过。100户以下且居住集中的村,可以不设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向村民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讨论决定完成国家任务的各项措施;
二、讨论决定村建规划的实施和宅基地安排方案;
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村重大生产项目、建设工程和公益事业;
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五、讨论决定村重大财务开支。
四、增加一条为第七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议事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议事;
二、符合国家政策;
三、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四、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由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五、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五、第六条第一款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
第一项修改为:“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