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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住所使用证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任职文件;
  (六)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十条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书;
  (三)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四)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该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简历。
  金融业、保险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除应按前款一、二、三、五项规定提交证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
  第十一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开发区从事承包经营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国(地区)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地区)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开发区工商机构对申请登记的企业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企业从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每年更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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