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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铁路管理规定[失效]

  第十六条 进行地方铁路新线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接受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的业务技术指导,并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地方铁路新线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资金,以地方筹措为主。确需国家补助的,由省地方铁路管理部门负责申报,并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地方铁路新线建设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竣工后,应当报项目的批准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地方铁路运营企业应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二十条 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化学腐蚀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站乘车。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扰乱地方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伪造车票或货物运输票椐;
  (二)围、随列车叫卖或强迫旅客购买商品;
  (三)在列车内向外抛掷物体;
  (四)在车站和列车上抢占座位或者赌博、斗殴;
  (五)扒乘列车;
  (六)哄抢、盗窃地方铁路运输的物资;
  (七)妨碍地方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八)其他扰乱地方铁路车站、列车秩序,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拆卸或损毁地方铁路的设备和器材。
  禁止非法出售和收购地方铁路的设备和器材。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地方铁路桥梁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进行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砂以及修建其他危及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一)长度为一百米及其以上的桥梁上下游各五百米;
  (二)长度为二十米及其以上、不足一百米的桥梁上下游各三百米;
  (三)长度不足二十米的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
  第二十四条 地方铁路管理部门设置的地方铁路专职公安机构,与地方铁路沿线的公安机关,依照《铁路法》的规定分工负责,共同维护地方铁路的治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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