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土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30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修改

河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经省政府批准 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五日省林业厅发布)

  第一条 为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森林病虫害防冶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包括果树和桑树)、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村、果品的病害、虫害和鼠害(以下简称森林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林业生产的采种、育苗、造林(建园)、抚育管理、采伐(采收)和储运等各个生产环节,都应当实行科学管理,采用抑制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 的先进技术和措施,创造有利于林木健康生长的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具体组织工作。
  乡(镇、区)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镇、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和绿化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主管所辖的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五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的防护林以及国营农牧场、
  部队营区等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一律由经营、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 造林项目的设计方案,必须包括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大型工程造林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的意见。
  第七条 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林木,应当统一规划,合理选配树种,实行混交种植。较大面积的林区(包括果园和桑园),必须设有隔离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