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退休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按二十七年以下、二十八至三十七年、三十八年以上三个工作年限段,分别按相应在职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比照上述退休前有职务人员计发退休费的办法,增加退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三)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
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工人,按100%计发退休费;其他退休工人参照同工作年限在职工人套改办法,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工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四)上述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低于35元,按35元发给。
第五条 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退职前有职务的退职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70%增加退职生活费。增加退职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退职前无职务的退职人员,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下的,按22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工作年限二十一年以上的,按2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第六条 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见附表)
第七条 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岗位的划分,凡国家和地方有明确规定为技术工种、岗位及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可列入技术工人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普通工岗位处理。
(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工人“五大”毕业生,定级时可比同工种人员高定一个档次技术等级(职务)或岗位工资标准(指高定一个档次工资标准)。
(三)鉴于我区机关尚未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工作,这次机关工人的工资套改,暂按以下规定办理:工作年限二十五年以下的对应初级工、二十六年以上的对应中级工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工资档次进行套改(此对应关系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
(四)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和工资的确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五)机关工人的奖金要与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出勤率等综合考核确定,适当拉开档次,不搞平均主义发放。
1、工人奖金额的计取办法。以各机关为计取单位,计算公式:
单位工人奖金总额=[(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岗位工资]÷7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