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职务的,按原在军队时的职务套改。
转业后安排较低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任职年限可将军队原任较高职务的年限与现任较低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在军队未担任军事、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九八五年工改后在地方安排的行政职务低于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等级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的,可按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与地方同级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任职年限从军队正式评定技术等级通知的时间开始计算。
(八)凡国家承认学历统考统招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学习期间未计算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中,根据其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九)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高定一档职务(岗位)工资。
(十)从企业调入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现任职务参加工资套改。调入机关前在企业所任职务相当于或高于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过去在企业没有明确级别的,这次工改不得重新确定。
第三条 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离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即参照在职人员套改办法计算增加离休费。
(二)离休前有职务、离休后再明确为高一级职别的离休人员,按再明确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离休前无职务、离休后再明确职务的,按再明确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离休后再明确享受厅级、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分别按副厅级、副处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三)离休前无职务的离休人员,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工作的,分别比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第四条 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退休前有职务的退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的90%的,可参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办法,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比例,计发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