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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1993年10月1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施范围和对象我区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
  (一)机关所属的既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又兼有服务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挂靠在机关的非独立核算且按机关内部处(科)室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机关自行成立的服务公司、经营贸易开发公司和行政性公司已改行企业工资制度或虽套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但其工资关系、工资基金已不属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如档案局和档案馆),人员编制能明确划分的,可分别列入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范围。不能明确划分的,原则上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四)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的计划编制内的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和一九九三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五)公安、劳改、劳教、交通、林业等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列入公安编制并授予警衔的干警,列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第二条 职务级别工资的实施
  (一)工作人员确定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参加工资套改时,可将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二)工作人员按现职确定的级别,低于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确定的级别,可按同学历新录用人员的级别确定并执行相应级别的工资标准。
  (三)工作人员套改的职务工资,低于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所确定的职务工资,可按同学历新录用人员的职务工资档次确定。
  (四)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职务工资,同时符合条件晋升级别的,也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级别工资。
  (五)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六)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而没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在套改新工资标准时,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他们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这些人员如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正、副处级工资标准的,其任职年限从担任副教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当年起计算;确定相应正、副科级工资标准的,其任职年限从担任讲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当年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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