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审计制度
(闽国税流[1994]26号 1994年2月15日)
为加强增值税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偷税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对增值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本制度的适应范围为除实行“金税工程”外的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本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
一、资料申报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税务征收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根据当期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存根联记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登记册》(以下简称《存根联登记册》)。
2、当期取得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据此记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登记册》(以下简称《抵扣联登记册》)。
(二)纳税人对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按下列顺序装订:
销售方是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由税务所为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抵扣联,销售方退回取得的不得计算抵扣的红字专用发票抵扣联。每50张装订一册,不足则按实际装订,并在每张凭证上依序编号。装订时应加装封面(式样附后)。
(三)纳税人报送的《存根联登记册》和《抵扣联登记册》所填数据与存根联和抵扣联必须相一致。
(四)税务征收机关应将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填入《存根联登记册》,按时上报《存根联登记册》。
(五)《存根联登记册》和《抵扣联登记册》中的“发票号码”栏的内容包括发票类别、地名、年号、顺序号,具体填法如下:
1、类别:由3位代码组成,第一位代表发票版本的语言文字,用1、2、3、4分别表示中文、中英文、藏文、维文;第二位代表发票联次,用4、7表示四联、七联;第三位代表发票金额版本;用0、1、2、3分别表示电脑发票、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
2、地名:按专用发票右上角所注明的地名填入。
3、年号:按专用发票右上角或票根批次中所注明的年号填入。
4、顺序号:按专用发票右上角所注明的顺序号填入。
二、资料审核
税务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抵扣联登记册及相应的凭证原件后,应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审核:
1、填报的《存根联登记册》和《抵扣联登记册》是否符合要求;《抵扣联登记册》是否与凭证原件相符。
2、凭证原件是否按规定装订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