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政府议事规划(试行)》的通知
(浙政办[1994]3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议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议事规则(试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提交省人民政府会议的议题及程序
(一)省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省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主要有:
1、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的指示和决定;
2、讨论和决定全省性的重大问题;
3、讨论报请国务院审定的重要事项;
4、讨论通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的议案;
5、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的重要文电、规章以及各部门、各市(地)、县人政府(行政公署)请示的重要事项;
6、省政府领导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其他事项。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至二次。
(三)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主要有:
1、传达和布置贯彻落实国务院的重要指示;
2、决定和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3、通过有关全省工作的重要情况;
4、讨论通过需要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四)省长办公会议主要是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