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专用发票帐册,及时记载各种版面专用发票领购、发放、结存情况。做到帐物相符,及时上报有关报表。
(三)专用发票仓库由专用发票管理员专人管理。
(四)基层税务机关及专管员应督促领购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落实专用发票管理的各项制度。
四、专用发票领购
(一)基层税务所一般按月向县(市)税务局领购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以两个月用量为限。
(二)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薄》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薄》由县级税务机关凭已审批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表核定其使用专用发票的类别、用量,加盖公章后发给, 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薄》证向其所辖基层税务征收机关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每次领购专用发票的类别和数量均应记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薄》。
(三)税务专管员对所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应加强指导。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专管员应进行审核把关,对符合领购专用发票条件的,经专管员(或指定的审批员)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薄》上签注准予领购意见后,方可发售专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发售专用发票的单位可根据本条规定的精神结合计算机管理的特点制订审核办法。
(四)发售专用发票经办人员向一般纳税人发售专用发票时,应督促其当场验收并一次性在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统一规定的“企业发票专用章”。
五、专用发票核销
(一)对一般纳税人实行验旧、购新制度。对已用的专用发票存根,用票单位先行自审,并填好《用票情况汇总表》。然后,由专管员或发售专用发票经办人员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办理销号手续。
(二)用票单位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使用专用发票条件的,以及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迁移、破产、歇业等,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及时办理专用发票的清缴手续。
(三)对检验时发现缺号、空号、缺联、错联等印刷,装订错误的专用发票,以及作废处理的空白发票,应切角或加盖“作废”截记。到期后予以销毁。
六、检查审核
(一)各级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对本级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盘点,填写盘点表并签字。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的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