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闽国税流[1994]25号 1994年2月10日)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使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制订本制度。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管理,适用本制度规定。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按本规定的要求负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一、管理队伍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有一位领导分管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经常组织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
(二)各级税务机关须指定专人负责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保持队伍稳定,做到职责明确。
(三)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业务、履行职责。
专用发票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办好移交手续,将专用发票及有关情况造册登记,由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当面清点实物,一次交清,签名负责。
二、专用发票发放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本地区所需各种版面的专用发票的数量进行调查,作出计划。地、市税务局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年度所需专用发票种类及数量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二)地、市税务局统一向省国家税务局领购专用发票(除直接发送外),并逐级发放至基层税务机关。
(三)各级税务机关领购专用发票必须做到专人、专车,武装押运,车辆须防盗保密,防雨防潮。
(四)各级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时,应先编制《专用发票发放登记表》,将所发放专用发票的版面、数量、字轨、起讫号码在《专用发票发放登记表》上登记清楚。领、发双方经办人必须当面点清验收,并在《专用发票发放登记表》上签字盖章,以示负责。《专用发票发放登记表》领、发双方各执一份,做为登记专用发票帐册的原始凭证。
三、专用发票保管
(一)各级税务机关都应建立专用发票仓库(基层税务所目前尚无条件的,也应购置保险柜)。不得与其他票证混存。专用发票仓库(柜)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咬虫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