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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24)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待遇。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教师的经济待遇,争取在三五年内,使高校教师的实际收入有明显提高,并逐步达到《纲要》规定的要求。对教龄满30年(女25年)的退休教师,各高校可按原工资的100%发给退休金。高校所在地政府要积极支持高校用地,优惠出让使用权,用于集中建设教职工住宅;在住房制度改革中,要对教职工住房的建设、分配、销售、租赁实行优先优惠政策。要通过政府、社会、学校和个人多方集资建房的办法,加快教职工住房建设,争取实现三年解困、五年改善的目标。
  要建立健全都的奖励制度,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倡导和支持各级政府、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建立教师奖励基金。
  (25)制定优惠政策和创造相应的条件,吸引国内外知名学者、优秀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充实教师队伍。凡获得博士学位和完成博士后工作的人员到高校任教,可以正常晋升高级职务,不受高级职务指标的限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实行来去自由政策。
  七、改革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制度
  (26)普通高校招生计划体制实行国家任务计划与调节性计划相结合。为了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建设、文化教育、基础学科和高新技术研究,以及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对专门人才的需求,上述学科、专业的年度招生以国家任务计划招生为主。其它专业实行调节性计划为主,进一步扩大招收委培生和自费生的比例。
  (27)高校可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人才的需要,逐步做到考试与选拔人才多样化,实行考试与保送、笔试与面试、高考与会考相结合的高校招生考试办法。进一步完善招收有一定实践经验和先进模范青年以及对口招生的改革措施,并继续做好定向招生。要改革研究生招生办法,扩大优秀在职人员单独考试入学的试点工作。
  (28)改革高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近期内,国家任务计划招收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国家负责安排就业,实行学校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落实毕业生就业方案,并逐步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的“双向选择”的办法;定向培养的学生到原定向地区就业;委托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自费生自主择业。
  八、推进高校科技工作改革,大力兴办校办产业
  (29)高校科技工作要认真贯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发挥综合优势,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积极参加国民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的攻关、技术改造、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引进项目消化创新等工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及其推广应用工作;有重点地办好若干个示范性“产学研”工程项目,建立若干个工程研究中心和中试基地,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形成科、工、贸一体化。
  (30)高校要从实际出发,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科技管理和运行体制,建立学科带头人负责制的科研机构和与产业界密切结合的校内外实验基地。逐步从学校分流出20%的科技人员组成精干队伍,走向社会,面向市场,积极开展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急需的应用开发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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