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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6)继续坚持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办学方针,进一步完善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学体制,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为主、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辅;以学生缴费和社会集资为主、政府资助为辅;民办自费;部门、企事业单位参与办学等多种模式。为探索高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办学新体制,选择一二所有条件的高校,进行基本放开管理权限、由学校依法自主筹集经常性办学经费的改革试点。
  (7)进一步理顺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实行政府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政府要由对学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转变为运用法律、经济、评估、信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宏观管理,负责统筹规划、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筹措经费、信息服务和检查督促等。要通过立法,确立高校办学的法人地位,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和责任,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使学校形成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
  (8)在保证教育质量和保持学校稳定的前提下,高校可以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和本、专科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
  (9)在国家教委制定的专业目录范围内,高校可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科发展,调整专业服务方向,设置专科专业和非常设专科专业。调整和设置的专业报省教委备案。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在保证完成师资培养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设置少量的非师范专业。
  (10)在主管部门审定的编制、机构总数和处以上干部职数范围内,高校可自主调整、设置内部结构;在保证教学科研人员力量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校内各类人员的结构比例及其配备。在核定的年度进入指标内,除副教授以上人员和有突出成就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学者调动出省应报批外,其它人员的调进调出和毕业生的选留,均由学校自主决定。
  (11)高校可依据教学、科研任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在上级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内,设置和调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条件具备的本科院校具有副教授的评审权;省教育主管部门具有教授、副教授的审批权。在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外,高校可评聘校内承认的专业技术职务,其技术职务相应的待遇用自筹资金给予补贴;对从事科技开发、推广应用和校办产业科技人员,可单独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2)高校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原则和法规,可自主统筹安排使用学校的预算内事业经费和预算外经费;可在省确定的收费最高限额内,根据不同的办学层次、不同专业,拟定年度学杂费和委培生、自费生、夜大、函授生等收费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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