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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
(京政发[1994]18号 1994年3月16日)
一、
本市自1994年1月1日起,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二、
征收教育费附加所使用的缴款书,仍按市税务局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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