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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的通知
(1993年10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93]33号发布)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发(1987)170号文件)的规定,现就征收自来水公司水资源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标准。城区、县城、乡镇的自来水公司,除按《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辽政发(1983)185号文件)规定交纳水利工程水费外,凡在我省境内直接取地表水、地下水的,都应按月交纳水资源费。
  在河道两堤之间(无河堤的平原区按距河槽两边各五百米内、山丘区在河道漫滩地内)取水视为取地表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为:取地下水每立方米四分,取地表水每立方米三分。
  二、减免对象。由自来水公司提供的居民生活用水,公益浇灌花草树木、喷洒道路用水,托幼保健、中小学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化肥厂的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三、水量核定。自来水公司交纳水资源费,按月总取水量扣除减免对象用水量后的取水量核定。减免对象用水量无法核定的,其扣除用水不得超过总取水量的35%。
  自来水公司水源工程应安装水表,有总表的按总表计,无总表的按单表计,无水表的按设备最大提水能力计。
  四、分级征收。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征收水资源费的主管机关。省辖市的城区(不含郊区政府所在地)自来水公司取地表水和在建成区外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在建成区内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由市城建部门负责征收。县级市城区、县城(含城市郊区政府所在地)、乡镇的自来水公司取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自来水公司跨省辖市市界取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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