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杭州市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失效]

  第九条 零售商业企业(含信托商店和展销会)和个体工商户所陈列的商品,应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其标价签内容应包括货号、品名、规格、等级、产地、计量单位、销售价格。削价处理的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
  第十条 旅店(含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饮食店、理发店、浴室、交通运输单位(含出租汽车和非机动车)、邮电营业单位、医疗单位、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场所、旅游点、公园、体育比赛场所、修理及服务单位、存车场点,以及其他实行有偿服务的单位或场所,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其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应根据各行业特点核定价目表内容和标价方式。
  第十一条 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除应标明其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外,对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最高限价。
  第十二条 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
  第十三条 农副产品市场中的固定摊位,应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国家对某些产品规定的临时最高销售限价,必要时可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主要产品的参考价目表。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市)、区物价检查机构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罚:
  (一)部分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按应标价商品品种或收费项目计算,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三元以下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及其以上的,以及应标价的经营品种或收费项目在十种及其以下的,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三百元。
  (二)明码标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错一种或一项,处以一元以下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及其以上的,以及应标价的经营品种或收费项目在十种及其以下的,每错一种或一项,处以五元以下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一百元。
  (三)全部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不按国家规定公布某些商品的最高限价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