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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主任会议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附件:

1992年底以前颁布的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目录(23件)

  一、国家法律颁布后,需作相应修改的(6件)
  1.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85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条例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3.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1988年11月2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5.河北省妇女儿童保护条例
  (1990年2月17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6.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90年6月2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二、需根据修改后的国家法律作相应修改的(2件)
  7.河北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4年6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8.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1989年8月26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三、法规制定的时间较长,情况变化较大,需作补充修改的(10件)
  9.河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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