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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主任会议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主任
会议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1993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同意主任会议《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并决定废止下列四件地方性法规:
  1.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198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和《河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本)》
  (1987年1月1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4.石家庄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85年8月25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1993年12月20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



  政法委员会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向常委会作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一、清理情况
  为了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从今年9月至12月期间,对我省1992年底以前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8月初,省人大常委会发出了《关于认真组织落实〈清理地方性法规实施方案〉的通知》,对清理工作作了全面部署。8月12日,在“全省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对清理范围、方法步骤和组织领导等问题作了全面安排,为使清理工作有组织、有领导、按计划、按要求地顺利展开,成立了省清理地方性法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达了清理地方性法规任务。有清理任务的部门也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按照清理方案提出的原则要求,即是否符合党的十四大精神,是否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是否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对自己负责清理的法规,逐件、逐条、逐款地进行了分析研究,并提出了处理意见。这次清理工作,不仅依靠了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而且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组织了43个部门和单位进行这项工作。在各单位清理的基础上,根据省清理法规领导小组研究的意见,写出了清理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这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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