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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失效]

  (四)行政执法证件加盖本级人民政府钢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加盖省人民政府钢印。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发放范围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进行资格审查。
  省人民政府发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持证人只限在本辖区、本系统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在本行政区域内本系统内的监督检查权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本级、同类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
  (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情况。
  (五)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相互配合情况。
  (六)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指导和督察。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有权对下级行政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的持证人的监督活动进行指导和督察。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每年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年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每年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年检。
  第十条 对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标志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证件或标志的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负责审核备案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有权责成发证机关收回其证件或标志,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建议有关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对擅自使用未经审核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标志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呈报政府批准后责令暂缓使用或予以废止。对造成后果的通报批评,暂停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对直接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及负责人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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