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外资独资企业办理房产转让,须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合同公证书、转让合同;
10、外资独资企业解散与清算时,须提交企业审批机关的审核文件,清算委员会对资产分配方案,企业完税证明。
第五条 办理海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房屋所有权登记、转让、变更登记、抵押等手续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1、新设合资合作企业的房屋,须提交材料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和地点、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企业成立的批文、企业章程、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件和中外双方代表的国籍和职务,董事会人选名单(包括国籍、职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及中方持股数、土地使用证件、建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竣工图纸、房地产投资财务审计报告、企业法人及中外双方代表共同认定的房产权属意见,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凡用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做为投资创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其房屋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应提交国有资产登记部门的国有资产登记证明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屋价格评估证明,方可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
2、合资、合作企业名称变更、企业法人国籍变更须办理房屋产权证件变更手续。企业法人变更,中方代表变更时须办理登记手续。办理这些手续时应提交工商部门变更批件、法人代表身份证件、中外双方代表的认定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房屋抵押前须提交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企业法人及中外双方代表的意见、中方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意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合同及其公证书,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4、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房产转让及中方公股权转让时,须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转让合同、修改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和中外双方代表的意见、中方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意见。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企业要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审批文件和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产价格评估证明及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5、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解散与清算时,须提交企业审批机关的审核文件,清算委员会对资产分配方案、企业完税证明、企业原法人代表和中外双方代表意见、中方企业上级主管机关意见。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企业要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审批文件和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房产价格评估证明及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 涉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商品房和预售商品房执行《黑龙江省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并应附有销售双方合同及其公证书,缴纳当时应完成的税、费证明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