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涉外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细则
(黑建房[1994]1号 1994年1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涉外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切实依法保护海外、国外个人和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在黑龙江省区域内的自用、经营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外、国外在我省境内的个人房产及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在我省境内的自用、经营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的管理,应当遵守“黑龙江省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和本细则。
第三条 海外、国外个人及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的房产所有、共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房屋现状变更、企业法人变更、所有人或法人国籍变更、企业期满、解散、清算后,须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办理海外,国外个人的私有房屋及独资企业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让、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时,须提交国籍、职业证明和下列证件:
1、新建、翻建和扩建的个人房屋,须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批件、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图纸;
2、购买公有房屋和个人房屋,须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开发公司的登记备案件)、买卖合同和契证;
3、受赠和继承的个人房屋须交原房屋所有权证、赠证、赠与书、遗赠证件或遗产继承证件和契证;
4、交换的个人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和契约证件;
5、分家析产、分割的个人房屋,须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协议及其公证书和契证;
6、获准拆除的个人房屋,须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证件;
7、新设独资企业房屋,须提交企业名称和地点、上级有关部门关于企业成立批复、审批后的企业章程、企业法人代表及董事会人员名单(包括国籍、职务)、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件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外,属新建的房屋还需提交房地产竣工图纸、关于工程会计师事务所对房屋工程审计报告;买原公有的房屋,还须提交原房屋的所有权证、买卖合同和契约。
8、外资独资企业房屋的抵押须提交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同及其公证书,到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