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落实
私房政策中换约续租问题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1日)
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换约续租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落实私方政策中换约续租问题的若干处理意见》
(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市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成绩。“文革”期间接管的私房已处理完毕;目前,正在处理1985年对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的遗留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在发还属错接、错改的原私有出租房屋产权时,均采取由房主与现住户“换约续租”的办法处理,这在当时起到了减轻政府负担,稳定社会的积极作用。据1990年调查,我市落实私房政策的房主有6162户其中属华侨、港、澳、台及知名人士的有621 户。原有住房8746户,属自住房挤占的已腾退完毕;属原出租(借)房的住户有45336户,在这些“换约续租”住户中,有些在旧城改造时,房主不要求保留私房产权而已得到解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换约续租”户的租赁矛盾常有发生,私房主在落实产权以后要求收回房屋使用权的呼声日渐高涨。究其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部分私房主住房本不宽袷,收回房屋使用权是为了改善自已的居住条件。
二是近年社会上私房出租的租金大幅度上涨,而“换约续租”的租金限得过低,房主在经济上吃亏太多。对这一问题,最近我局已会同市物价局,财税局联合向市政府报告,经市府领导同意,对“换约续租”的租金标准从今年起作了适当的调整。
三是拆迁保留产权的重置价结算与市场房价相差甚大,房主如收回房屋使用权后空房出售得益匪浅,诱使房主逼赶租户,由此而引起租赁纠纷的增多和矛盾的加剧,影响了社会安定。为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落实私房政策,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对解决“换约续租”的私房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落实私房政策中属“换约续租”房屋,应按新的租金标准由房主与现住房重新订立租赁协议,并送当地房管部门备案,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租赁期满后,按《
浙江省城镇私有房屋管理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