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资源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闽政综[1994]116号 1994年4月6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规定,对我省征收资源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根据我省的矿产资源情况,暂定先对叶腊石、玻璃砂、型砂、标准砂和明矾石等五种矿产品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征税定额见附表一)。
二、对《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的征收应视矿种资源的变化分步到位。目前我省现有矿种储量和开采规模较小,可暂缓征收资源税。
三、对已列入《细则》中《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的征税范围,但未划分等级的应税矿产品,根据有关矿中的资源状况,按本通知所规定的附表二确定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