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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闽税政一[1993]第126号 1993年12月27日)


各地区税务局,各市、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对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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