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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的决定(1994)

  在万盛区、双桥区和十二市、县从事货物营运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当从严处理。
  五、残疾人用机动车是肢体残疾人使用的代步工具,上道路必须靠右边行驶,属机动三轮车的,其功率应在2.1千瓦以下(50型),性能安全可靠,时速不超过20公里。凡超过此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不予核发残疾人用机动车牌证。
  允许残疾人用机动车载一名护理人员。护理人员应持有区县残疾人联合会发给的护理证明。
  六、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残疾人用机动车。禁止非残疾人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在七区道路上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给以警告、罚款、吊扣驾驶证,并可以扣车。
  七、禁止乱停乱放摩托车。以下场地不准停放摩托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规定不准停车的场地;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不准停车的场地。
  违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10元至200元罚款,可并处吊扣驾驶证12个月以下。
  八、从事生产、组装或改装和销售摩托车的企业和个人,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或不符合本通告及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生产、组装或改装和销售的,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查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摩托车不核发牌证。
  九、对阻碍、拒绝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通告或者占道停车影响车辆通行和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产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残疾人使用符合本通告标准的机动车人为代步工具,有关部门在证照验放、驾驶培训、安全学习、技术维修、保险等方面应提供方便,给予适当照顾。
  十一、公安、公用、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民政和城管等部门在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领下,遵照本通告按各自职责分工实施,也可联合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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